
香港與內地法律制度有別,香港公司在廣州收購公司時,需辦理公證認證,以此確保其主體資格和授權文件在內地具法律效力,確認其真實性、合法性及簽署人資格,方能在內地(如廣州)獲官方認可和使用。
公司註冊證書(CI)、商業登記證(BR)、周年申報表(NAR1)、公司章程(Articles of Association)、董事會/股東會決議(批准收購事項)、授權委託書(如由代理人辦理)、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、收購協議(如需公證)。
先由香港執業律師(中國委託公證人)進行香港本地公證,出具“公證文書”;再交中國法律服務(香港)有限公司(司法部指定機構)加章轉遞。
如廣州市場監管局可能要求補充收購後的新公司章程等。
從律師角度,香港公司收購內地公司屬外資行為,要依《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》向商務部門提交投資備案,涉及限制行業需審批。收購前務必核查內地產業准入政策,完成公證認證後方可正常辦理收購後的股權變更及登記手續。